发布时间:2022-08-11 热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管理。据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将被撤销。
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根据该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明确“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本通知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指已取得“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所在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案例分析等,具体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培训要点。
二、规范“安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方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两部分,一是“经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是“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具体组织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培训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
(一)企业自主培训。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在项目开复工、重点施工环节等重要节点和晨会、周会、月会等固定时间,组织“安管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并充分利用施工间歇、冬季停工等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搭建“全国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专门设置“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板块。“安管人员”未能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参加学时不够的,可登陆“全国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进行注册学习(操作流程见附件1),此培训不收取费用。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该培训学时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